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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善治: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衡量标准

  当前,我国正处于改革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矛盾积聚,稳定风险增大,迫切需要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从依法而治走向良法善治,是法治中国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路径。因此,正确理解良法善治的内涵和要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社会治理与良法善治

  社会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治理多元主体运用多种手段共同规范、协调和服务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社会治理凸显了合作共治理念,通过反映群众诉求、规范社会行为、调节利益关系、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问题、增强社会活力来维护社会公正、和谐与安定。

  社会治理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有机统一。社会治理体系是社会治理的制度性要素安排,社会治理任务的实现端赖于政府治理、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等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社会治理制度。社会治理能力是社会治理的非制度性要素安排,社会治理理念和治理手段体现社会治理能力。健全的社会治理体系、高超的社会治理能力,是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的基本条件,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保证。

  良法善治体现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本质要求。良法善治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综合反映,是良法与善治的理性契合。其中,良法侧重静态的社会治理制度建设目标,强调社会治理体系彰显公平、正义、民主、人权、秩序、和谐等共同价值;善治侧重动态的社会治理过程,强调社会治理能力的提升。

  良法: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衡量标准

  法治是当今世界各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良法是法治的根本属性,是衡量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标准。社会治理体系的良法标准,要求社会治理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健全政府治理机制,发挥政府治理主导作用。抓紧修改政府组织法,明确政府社会治理职责,有序转移政府社会治理权力,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治理功能。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综合机制,建立畅通有序的诉求表达、心理干预、矛盾调处、权益保障机制,健全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机制,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管理、防灾减灾救灾体制,创新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大依法管理网络力度,维护公共安全。制定行政程序法、修改行政复议法,规范政府社会治理权力运行。加强对社会组织和在华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引导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健全社会自治机制,增强社会发展活力。通过立法降低社会组织准入门槛,健全社会组织章程、治理机构及退出机制,推进社会组织依法自治。健全志愿者招募培训和注册管理制度,建立志愿者星级认定、嘉许制度和志愿服务回馈制度,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完善财税支持、人才扶持等制度,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完善居(村)委会组织法,健全村规民约、社区公约,夯实居(村)民自治治理结构,发挥群众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促进城乡社区依法自治。

  健全社会参与治理机制,实现政府治理与社会自治良性互动。修订行政许可法及政府采购法,将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通过委托、授权或购买的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提升社会治理效果。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健全重大事项专家咨询、社会公示与听证等制度,明确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规范公众参与的主体、范围、方式、程序、效力、救济及反馈回应机制,鼓励和支持公众和社会组织依法参与社会治理决策,引导公民通过社会组织有序反映诉求。

  善治: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衡量标准

  善治是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衡量标准,它强调社会治理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要求充分发挥社会治理非制度性要素的功能,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

  坚持系统治理,善用合作共治方式协调社会关系。建立政府主导的社会治理多元主体合作共治模式,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坚持党委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领导社会治理,把握社会治理的正确方向。建立社会治理综合协调机构,发挥政府统筹指导社会治理全局性事项的主导作用。健全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联系政府与群众的互动机制,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作用。

  坚持依法治理,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处社会矛盾。法治是善治的基本方式,法治的可预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济性等特征具有其他社会治理手段所不具备的优势。法治思维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思想基础,法治方式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保障。破除社会管控理念,提升社会治理主体法治思维能力,保障其善用法治思维分析社会矛盾成因及化解路径,善用法治方式解决社会问题,做到依法执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监督。

  坚持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道德、宣传教育、科技等手段规范社会行为。运用行政手段管理和服务社会,不得违背法定权限及程序。强化道德约束,加强社会行为规范自律,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强化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有序表达诉求、依法维权,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完善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社会治理体系,提升运用信息技术加强社会治理的能力。

  坚持源头治理,善用事前处置机制化解社会矛盾。建立源头治理机制,将治理关口前移,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力争在基层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2014/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