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和如何重点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随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日益深化,体现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要形式——社区矫正,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国外较常见的包括缓刑、假释、社区服务、暂时释放、中途之家、工作释放、学习释放等。也被称为社区处遇,是相对于传统的机构式而言的一种新兴的罪犯处遇方式。它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刑事判决、裁定或决定的服刑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社区矫正所采用的是开放型的、更注重改造效果的改造方式。
传统的监狱矫正模式把犯人带出正常的社会而置于异常社会,却希冀他们在释放后能适应社会、顺利地回归社会,这是一种悖论。社区矫正不仅不阻碍犯罪人重新适应社会生活,反而有助于犯罪人重新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把犯罪人置身于由多种良性社会关系所构成的特定社会环境中,从事多方面社会关系的体验,使犯罪人在社会关系中找到自己的归宿。同时也通过对犯罪人施以一定的救助、矫正和改造措施而使其复归社会。
全国各地很多地方都成立了社工综合服务中心或青少年服务中心,通过安装和运行重点青少年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矫正人员志愿者档案,成立矫正人员普法志愿者队伍等创新服务形式措施,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的社工综合服务中心或青少年服务中心等部门会掌握志愿者的基本情况和服务特长,建立联动机制,定期组织矫正人员开展志愿服务培训,安排人员为矫正人员开设法律知识、志愿服务技巧等课程,进一步提高矫正人员志愿服务能力和专业水平,让志愿者对社区的矫正工作做得更专业,更人性化,服务化。
另外,为了减少社区矫正工作量,减少青少年犯罪,每个社区最基本的是要重点做好社区管辖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新疆伊犁州塔城地区沙湾县司法局陈江汉认为:
现阶段,未成年人犯罪有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未成年人犯罪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总体上呈上升趋势;
二是暴力型和财产型犯罪多发;
三是结伙犯罪倾向突出;
四是犯罪低龄化和智能化趋势明显。
有人将未成年人犯罪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公安部门也曾发出红色警告:未成年人犯罪及其低龄化已成为严重危害我国社会治安的一个突出问题。因此,把握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深层次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效地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已成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未成年人犯罪还有以下四方面的原因:
(一)未成年人自身的原因
1、未成年人的人格不成熟;
2、未成年人的社会化程度低,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3、法律意识淡薄;
(二)家庭的原因
1、家庭教育方式不当和监护不力;
2、家庭结构不健全;
3、家庭成员行为不良。
(三)学校的原因
1、片面强调升学率,歧视差生;
2、忽视道德和法制教育;
3、学校管理不善。
(四)政府的原因
1、对不良文化管理不到位;
2、法制宣传教育不力;
3、对未成年人的管理缺位。
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
(一)强化法制教育,将法律知识教育列为小学三年级以上各年级必修课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制国家,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旨意管理国家的一切事务和社会事务。也就是说,在法治国家办理一切事情的具体要求和程序都能从法律上找出依据。因此,强化全民的法律意识,增强全民的法律知识,是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普法要从娃娃抓起。但由于学校法律知识教育课程简单,又不是必修课程,因此,起不到普法作用。一些地方的学校尽管也聘有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律顾问,并不定期对学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但由于法律作为一门学科门类繁多、内容庞杂,仅靠一、二节法制课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充其量也是杯水车薪。
要想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真正普及法律知识,就应当从小学三级开始将法律知识作为必修课程,从小学到初中、高中,再到大学,内容由浅到深,由简单到复杂,这样,必将大大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律意识,将每一个中国人都培养成法律专家。做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认为当一个人知道自己的某种行为将会触犯国家刑律,将会给自己带来牢狱之灾,将会使自己失去自由时,他就会尽力去克制自己的情绪。当一个人知道哪些行为违法,哪些行为合法,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该采取怎样的合法的手段来保护自己时,他就会尽力避免违法行为,而采用合法的行为。笔者认为,将每一个中国人都培养成法律专家,尽管不会消灭犯罪,但绝对会大大减少犯罪的发生。
(二)重视德育教育,加强对在校学生的管理
各级、各类学校都应当重视德育教育,并切实加强对在校学生的管理。建立健全学校负责人及教师的考评机制,将学生的道德水平和在校生违法犯罪率纳入考评范围,并与教师、学校负责人的工资、职务升迁相挂钩。使教师、学校充分认识到德育教育和加强对学生管理的重要性,从而重视德育教育和对学生的管理,使未成年人形成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价值观念,从而使未成年人的思维和行为符合社会认可的道德和法律规范,符合社会主义的生活准则,有效地预防犯罪的发生。
(三)优化家庭教育
良好的家庭教育对人的一生至关重要。这一方面,最主要的问题是让父母掌握适当的教育方式,从思想上重视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工作,以及消除父母不当行为对未成年子女的影响。因此,核心问题还是让家长从思想上切实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这一问题重视起来,这主要靠教化。笔者认为,可以考虑的做法是政府出资,不定期地举办家长培训学校,专门给家长讲授教育孩子的方法,从而达到优化家庭教育的目的。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培养孩子的经济支出的大头,应该由政府承担,义务教育应该尽快涵盖高中生,同时要切实减轻学校的变相乱收费。
(四)各级政府均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
目前,各级政府设立的对某类群体进行保护的机构有妇联、残联和关工委,以保护妇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未成年人其实是社会中最弱的群体,他们很容易受到伤害,很有必要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对未成年人、特别是失学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的管理、引导和帮助。目前,在县乡设立的“关工委”组织应进一步强化职责职能作用。
笔者认为,可以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中增设未成年人保护联合会,其级别和职能与妇联、残联相同。各级未成年人保护联合会成立之后,在本辖区内从事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与有关部门协调落实待业的未成年人的工作问题,解决无家可归、无人管理的未成年人的生活问题,对失学未成年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教育工作,以及当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支持、帮助未成年人进行维权工作。这样,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理、帮助和照顾,必将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极大的作用。
(五)对犯罪的未成年人严格实施宽严相济政策,当宽则宽、当严必严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对严重犯罪应当依法严惩,对轻微犯罪应当采取宽缓的政策,对严重犯罪具备法定从宽条件的也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和实质就是要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实行区别对待,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注重宽与严的有机统一,做到打击少数、挽救教育大多数。
我国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我国的其他法律也有类似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给予了很宽大的处理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一直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笔者也无意对这一原则加以指责。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是,一方面法律对未成年人温情脉脉,国家对未成年人恩爱有加,但部分未成年人并未体谅到国家和法律对他们的良苦用心,犯罪率和重新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这充分显露出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仁善有余而威严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