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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走出边疆民族地区联动司法新路子

2011年12月03日09:00

      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把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这一重大课题进一步提到战略高度,摆到全党面前。地方人民法院要按照中央要求,着眼发展大局,积极应对社会利益格局深刻变化、诉求多元增长的挑战,主动适应党和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方式的新变化,充分发挥司法在社会管理中的特殊功能和重要作用,自觉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融入到社会管理体系当中,构建司法与其他社会管理主体联合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平台,实现由“单兵作战”向“联动司法”的转变,当好社会管理创新的参与者和推动者。

  联动司法是社会管理创新的客观需求

  据统计,1978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案件仅50余万件,到2010年达到了1100万件,32年间增长了20倍。与此同时,司法资源的增长远远落后于案件的增长。当前案多人少是普遍现象,诉讼增长趋势仍在继续,司法资源不足的矛盾将进一步突出。

  法院面临司法资源与社会需求之间的矛盾,是社会管理结构不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的集中反映。法院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专门机构,显然不能通过拒绝纠纷进入司法渠道来解决供需矛盾,也不可能无限增加司法机关的规模来应对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惟一出路只有创新社会化解矛盾纠纷管理机制,把大量纠纷解决在进入诉讼之前,使资源有限的司法重新回归社会矛盾纠纷最后一道防线的位置。

  重新激活行政管理、行业管理、单位社区、基层组织等传统的纠纷化解渠道,必须建立一种联动机制,即通过司法与其他社会管理主体相联动、预防和化解社会纠纷的工作机制。这种工作机制,我们称之为联动司法。

  联动司法的法理与现实基础

  事物的普遍联系是联动司法的哲学基础。我国现阶段,许多矛盾纠纷并不是单纯的法律问题,更多的是社会的发展、利益的调整、政策的变化所带来,不是司法给出一个是与否的法律判断就能解决的。解决转型期的社会矛盾,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应该针对纠纷产生的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的根源,理清法律问题背后的利益纠结,多管并举、综合施措,才能彻底化解。

  党的领导是联动司法的政治基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解决社会转型期的矛盾纠纷,关键是要依靠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政治优势,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政策、法律、教育等手段,依靠多方力量,才能及时妥善处理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为实现党的执政任务服务的,是党领导人民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之一。联动司法体现了党领导下综合协调多种管理手段化解社会矛盾,是特定历史条件下整合社会管理资源、提升社会矛盾防控化解能力的有效途径。

  司法解决纠纷的价值定位是联动司法的法理基础。司法的目的不仅在于给纠纷一个说法,更重要的在于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因此,解决社会纠纷始终是司法的基本目标和任务,但法律不能规范所有的社会活动,司法也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纠纷。司法的目标不是成为纠纷解决的惟一途径,而是要推进社会管理的法治化。联动司法正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通过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有效服务,使各种社会资源在化解纠纷这一共同目标下充分发挥各自的管理效用,实现纠纷快速有效解决。

  我国特定的文化传统和国情是联动司法的现实基础。我国特殊的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背景下,行政机关和许多行业组织、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拥有和可运用的公共资源丰富,具有这样或那样的化解纠纷优势,有的当事人、证人对审判人员甚至对自己的律师说假话、作伪证,却一般不愿意在那些受人信赖的调解员面前说谎;有的当事人敢于对抗法院执行,但却愿意接受基层干部的教育疏导。因此,通过联动司法,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不仅能从源头上减少矛盾、化解纠纷、弱化冲突,也为审判质量效率赢得更多的资源空间。

  联动司法的广西实践

  近几年,面对案件不断增长、化解纠纷难度增大的严峻现实,广西各级法院立足民族边疆地区发展实际,走出一条联动司法化解社会矛盾的新路子。

  一是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积极构建诉讼调解与非诉讼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机制。自治区高级法院在总结基层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化解民间纠纷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与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全方位协作,积极指导、参与人民调解、社区调解、行业调解;把人民调解引进法院“立案窗口”,在立案前尽量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纠纷;在诉讼中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案件,或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形成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全面对接。通过加强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组织的沟通会商,发挥律师职业优势,协力化解矛盾,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裁判的互动互补、协调配合、共建和谐的局面。

  二是及时总结基层社会管理创新实践,推广建立联动司法机制。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急剧增长,广西南宁、玉林等多地基层法院主动到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设立调解室或巡回法庭,法官、司法调解员、人民调解员常驻交管部门,及时调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以及财产保全、先行给付、判决执行等纠纷处理环节实现“即时无缝衔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联合政法委、综治办、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保监局等部门召开工作现场会,及时总结推广这一成功做法,经过深入的调研,与区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指导全区法院加强与公安交警部门处置交通事故纠纷的协调配合,共同化解社会矛盾。

  三是与多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构建多层次全方位联动司法化解社会矛盾工作平台。从2009年以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与自治区多个部门签署18份意见或文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8个。与自治区20个部门建立执行联动威慑机制;与自治区地税局建立依法治税协调配合机制;与自治区人社厅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与自治区司法厅建立沟通会商机制……

  联动司法的实践在广西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法院受理的案件在连续5年年均增长10%情况下,去年首次实现下降。与此同时,当事人服判息诉增多,自动履行生效裁判,上诉案件、申请执行案件、申请再审案件和涉诉信访全面下降(分别下降5.56%、27.07%、10.39% 和28.12%),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开始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201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