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 页 >> 创新社会治理 >> 创新社会治理办公资料

努力构建综治维稳大调解工作机制

  如何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如何构建综治维稳大调解工作机制,如何营造大稳定社会环境?

  一大堆的涉及社会稳定的问题,深深的缠绕着综治办、维稳办的工作人员,创新社会管理,创平安,促发展,是中央政法系统的重点任务。

  大调解工作主要是通过积极整合调解资源,形成化解矛盾的综合优势,有效地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创新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认真研究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问题,增强人民调解工作效果”。在人民矛盾高发的背景下,实现理论创新、机制创新和实践创新,整合资源,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衔接,以司法所为平台的,社会和专业力量共同参与,全方位、全覆盖的基层大调解格局,依靠基层力量,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人民调解作为我国解决矛盾纠纷的有效方式之一,应当充分发挥其在“大调解”中的优势作用,进一步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立足职能,强化优势,在构建“大调处”格局上发挥主体作用,人民调解以其组织机构的广泛性、调解领域的宽广性、调解方式的灵活性、调解效果的社会性,决定了人民调解将在构建“大调处”格局中担当重任。

  (一)在日常工作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大调解”格局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来访群众的日常接待、法律咨询和案件分流等工作,安排其它成员单位指派人员到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轮流值班,拥有对矛盾纠纷的分流指派权、协调调度权、检查督办权和责任追究建议权。

  (二)在总体布局中。县、乡两级分别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办公场所设在县市区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县、乡两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在化解矛盾纠纷时,采取以人民调解为主,辅之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调解方式,特别是在调解成功后,统一使用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来达成协议,保障调解结果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确保调解协议顺利履行。

  要充分利用调解小组、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的组织网络优势和人员队伍优势去开展“大调解”工作。调防结合,化解纠纷,在开展“大调解”工作中发挥基础作用,人民调解组织广泛、队伍庞大,遍布城乡基层,延伸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角落,已形成了覆盖面广、结构严密、信息畅通、高效便捷的人民调解网络体系。
  

  (一)抓排查调处,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来自于基层,大部分矛盾纠纷主要依靠人民调解来解决,人民调解成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主渠道”。“大调解”工作要以人民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为主力军,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实“三个一”定期排查措施,即每月开展一次全面的排查清理,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摸底排查例会,每月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一次回访。同时,在“双节、两会、三夏、三秋”等重大节日期间和重要时期,开展矛盾纠纷集中排查调处活动,针对民间纠纷的多发季节开展因时预防,针对多发地域开展因地预防,针对纠纷当事人和纠纷特点开展因人预防,针对不同类型的纠纷开展分类预防,牢牢掌握矛盾纠纷排查工作的主动权,力争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化解。

  (二)抓信息收集,预防矛盾纠纷发生,发挥人民调解植身基层、了解民情、收集信息快的优势,组织各级调解小组、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在基层深入开展信息摸排工作,把调解工作的触角延伸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和纠纷动态。健全和落实纠纷信息反馈制度、重大社情报告制度和群体性事件的快速反应制度,全面掌握真实客观的纠纷信息。加强对各类纠纷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汇总分析,研究制定有效的预防、控制、处置措施,使“预测走在预防前,预防走在排查前,排查走在激化前”,从源头上减少和化解矛盾纠纷。

  (三)抓联防联调,妥善处置疑难复杂纠纷,处理重大复杂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在发挥“大调解”集中优势、协同作战、效果明显这一优势的同时,注重发挥人民调解发现纠纷早、调解方法活、处置纠纷快的优势,尤其是涉及干群关系的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因其“民间性”的特点,在介入纠纷时更容易让群众接受。行政接边地区、企业周边地区的矛盾纠纷因地理位置特殊、控制难度大,建立以行政接边、企业周边地区各行政村调委会、企业调委会为单位的联合调解组织,发挥“联防、联调、联治、联谊”的作用,共同治理跨地区、跨部门的矛盾纠纷,努力维护行政接边地区、企业周边地区的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共同发展。

 

  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在实现“大调解”衔接互动上发挥纽带作用,坚持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发挥人民调解纽带作用,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多形式、多途径的衔接互动。

  (一)实现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对接,减少治安隐患,缓解公安工作压力,建立公安派出所与基层司法所联合调处矛盾纠纷工作机制,由派出所与司法所抽调人员在乡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联合值班,联合调处矛盾纠纷。特别是对一些轻微治安案事件,主动让人民调解介入,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有效地减少社会对抗,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达到教育与惩罚双重的社会效果。

  (二)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降低诉讼成本,追求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一是诉前告知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接待时,向当事人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告知诉讼风险,将一些未经人民调解程序、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先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使更多的民事案件纠纷通过调解达成协议,使纠纷在不伤感情、不伤和气的前提下得到妥善解决。二是诉中委托调解。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对于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法院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出具委托人民调解书,将案件委托给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撤诉。三是执行调解。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联合从全市人民调解员中选聘优秀调解员担任执行联络员,配合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为人民法院提供信息,主动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进行调解和解,促进灵活执行判决,有效解决“执行难”问题。
 

  (三)实现人民调解与其它行政调解联动,缓和社会矛盾,为党委政府分忧解难。协助信访部门依法处理信访问题,组织有丰富经验、调解能力强的调解员定期参与信访接待,发挥人民调解程序简捷、调解灵活、处理及时的优势,正确疏导纠纷,维护信访稳定。加强与国土、林业、民政等行政机关的协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交流督促,交办解决矛盾纠纷,在实现部门联调联动、突出整体调解优势的基础上,灵活机动地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做到依法依规调处和灵活应用调处相结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减少行政投诉,降低行政复议率。

 

  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是当代社会发展的主题。加强人民大调解工作,消除社会矛盾纠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措施。根据上级综治委的大调解工作执行的文件精神,重点构建大调解机制方面严密制定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切实收到实效。全力精心构筑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努力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1/08/05




在线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