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析社会治安形势,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建议。
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严打”整治专项斗争。
三、接待群众来访,受理和分流处理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件。
四、建立集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和人民调解为一体的乡(镇、办事)处调解委员会,完善调解机制,建立站点,形咸网络,负责对下级调解组织移送或“中心”直接受理的已经下级调解组织处理尚未达成协议的民事和可调解治安纠纷直接进行调解;对突发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调解。
五、检查督促由有关职能部门及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处理的矛盾纠纷和信访案件调处落实情况。
六、及时掌握辖区内社情民意和不稳定因素,向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向有关部门、村(社区)、企事业单位进行通报。
七、指导村(社区)及辖区单位开展社会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及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分析、研判、整治、化解。
八、组织开展平安建设,对辖区内村(社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和奖惩。
九、组织开展治安巡逻防范,落实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的工作措施。
十、依托人口信息录入和数字警务系统,推行“以房管人、以业控人”管理模式,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十一、组织开展好刑释解教人员和吸毒人员的帮教安置工作,加强对犯罪多发人群和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帮教和救助工作。
十二、开展对闲散青少年、流浪儿童及农村留守儿童、老人和妇女等群体的关爱、帮助和救助工作。
十三、开展禁毒工作。
十四、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和自然灾害应急处置预案,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十五、向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十六、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党委政法委(综治办、维稳办、信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